首先,从成立的时间上看,三年前的离婚分割协议早于今年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会产生影响。
其次,从内容上看,离婚房产分割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岳女士占有诉争房屋的前提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的精神,钟某的请求权也应优先于债权。
最后,从性质上看,陈先生面临第三人的金钱债权,是在与岳女士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陈先生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诉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岳女士与陈先生之间的协议而不再是陈先生的财产。因此,在陈先生最近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诉争房产都未影响到陈先生的财产。在此意义上,岳女士的请求权即使排除第三人债权的执行,也并未对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
综上所述,岳女士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诉争房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离婚的财产分割能否对抗执行
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判决能否对抗第三人债权纠纷的执行,关键点是看财产分割和执行决定的时间顺序,谁在先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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