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即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其“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方法有两种:1、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适用税率1.2%。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房产原值(不扣除折旧)乘以(1-扣除比例)乘以1.2%。2、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房产租金收入乘以12%(或4%)。另外,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减按4%的税率进行征收。个人自住房屋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时间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实际投入使用的起点可以理解为“乔迁”的那一天,提供相关的资料;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因是次月可以计提折旧,默认企业已经“投入使用”。也就是说,自建的房屋可以投入使用的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已经建成,没有投入使用,也默认为已经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不同的用处的房子的缴纳房产税的时间也是不同的,虽然时间不同,但是都是要缴纳房产税的,朋友们,要积极交税哦,做一个好公民。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