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和延误的责任
时间:2023-05-07 22:13:11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如何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下列方式承担:

1。发包人应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坏,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安装材料和设备的损坏;

2。发包人、承包人各单位对伤亡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商应承担机械设备损坏和停机损失;

4。停工期间,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费用;

5。工程的清洁、维护和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行为的有关规定或者建筑技术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屋面、墙体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颁发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上级机关责令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制发包单位将招标项目发包给指定承包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竣工验收部门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为合格工程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坏的,有权向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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