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催告制度。2、已知债权人的通知时限。3、已知债权人的范围。4、已知债权的通知方式。
5、通知已知债权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对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要避免因通知行为而造成重新确认债务的情况出现。
公司清算的程序
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
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时,如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
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
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它的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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