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除权判决中“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理解
时间:2023-06-01 19:54:59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除权判决不是确认申请人的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仅是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而不是确认申请人的票据权利,更不是解决申请人与他人票据权利发生的争议。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除权判决影响其权益,救济手段便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判决必须公告。这是法律规定,因为不存在已经明确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要用公示的方法告知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票据无效。公告是人民法院宣告除权判决的法定形式,缺少这一形式,不能认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公告,这一判决,银行完全可以不用执行。所以,银行必须向申请人要法院公告的证据,而且是在全国性报上公告的证据。否则,银行付款会被认为是重大过失付款,要向利害关系人承担有关赔偿责任。三、申请人只是拥有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请求权。因为从这句话的表述来看,并没有判决支付人必须向申请人支付。这样理解,在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时,体现的风险会更大。一般在恶意申请除权判决案中,除权判决生效后,银行承兑汇票还可能未到期(一般期限是6个月,而除权判决2-3个月就可以拿到)。此时作为支付人,银行应当拒绝付款,等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再支付。否则,等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善意持票人也可以以银行有重大过失起诉银行。因为,理解目前司法实践认为除权判决只是恢复票据本来的权利,并不能扩大票据的权利,除权判决申请人并没有权利要求银行提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四、对于银行汇票(武汉票据律师提醒您,这不是银行承兑汇票)说,更重要的一点,是银行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解讫通知联原件。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票据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而解讫通知联,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只是结算凭证,不属于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没有法院文书的合理解释,银行按除权判决支付了款项,持有解讫通知联原件的当事人,会认为银行有重大过失。

五、如果银行对除权判决持有人依抗辩制度拒绝付款,申请人只能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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