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的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厅窗口
二、桂林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办理材料
1、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书
2、拟任保安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
3、拟任保安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保安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4、培训机构任职文件(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师资人员)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料
7、身份证扫描件
8、股东会决议
9、治安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0、保安培训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
11、保安培训机构所需要的办公教学设备、交通工具等
12、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名单
13、专业师资的证明材料:本科以上学历证明证;或者10年以上保卫工作经历证明
14、保安培训机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
三、桂林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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