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可以任意多次重复使用的手段,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仅能采取其中之一作为对于违法行为人的惩处依据;倘若在同一场合下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了两项或更多的行政强制措施,往往会与我国法律所秉持的基本原则相悖离。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仍需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其合法性方可付诸实施。
应当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被反复应用的;这种做法明显与保障人权这样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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