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创新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企业。资本合作则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与股份制不同,由于员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对于企业职工更加民主。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强收离厂股东股权厂方起诉被判驳回
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15起北京某食品厂起诉离厂职工股权转让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15名被告转让股权的诉讼请求。2002年2月,北京某食品厂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制,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由职工出资入股,股东全部为本企业职工。2002年7月至2006年8月,以李某为首的15名股东分别办理了离厂手续,原告北京某食品厂退还了被告入资的现金,并开具红色专用发票,写明退股金,但15名股东都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某食品厂遂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离厂的15名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法院认为,原告北京某食品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全部股份由职工按不同比例持有。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24条的规定,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原告的公司章程亦规定,企业职工股东退休、辞职或者合同到期被辞退、除名以及死亡,其所持个人现金股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企业也可以用法定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收购,并依据股权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股份转让和收购的价格由双方商定。企业职工股东退休、辞职或者合同到期被辞退、除名以及死亡,企业配股部分归集体所有。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退休离开企业,其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是本企业职工,故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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