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二、武汉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武汉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类型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登记的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四、武汉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登记证明
五、武汉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