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有:
1、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
2、房屋的具体情况;
3、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
4、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5、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二手房合同条款有错怎么办?
市民韩先生购买二手房签完合同再次看房时却发现,该房没有燃气管道。而原房主明知没有燃气管道却在合同书上写明房屋交接前发生的煤气等费用由甲方结算,韩认为原房主应对此负责。
韩先生介绍,3月初,他在好来屋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看了位于香坊区民生路309号售价29.4万元的一套住房后,3月5日与房主何某到好来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书》。当时,好来屋王建华经理为他们办理了手续。
《居间合同书》第三条第6项写明房屋交接前发生的(1)水、(2)电、(3)煤气、(4)有线电视、(5)电话、(6)包烧、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结算,并将此房户口迁出。何某因要将有线电视及电话迁走,于是将这两项划掉,其余各项都表示同意。当时王经理在其余几项规定上划勾,何某没表示异义。但韩又去看房子时却发现没有燃气管道,这让他有上当的感觉。他找何质问,何表示韩是看房后签的合同,因此这件事与己无关。韩认为,这属于欺骗,因为该房没有燃气管道,价格不能这么高,而作为负责交易的中介部门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没及时提醒他,损害了其利益也应负有责任。
对此,好来屋王建华说,当时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他对各项内容都问了何某,由于他对何的房子也不了解,所以不能提示韩具体事项。出现问题后公司与何沟通,但何却不露面。记者问,当时对何的房屋进行登记时是否标明没有燃气管道王经理说,查找登记表才能看到当时的记录。
二手房交易,首先,卖方应充分提供房屋客观、完整信息,买方则应进行认真查实。其次,房屋交易中应把好客观情况调查关,一定要调查好各个细节。还要把好签约合同关,因为一旦签字后,就很难进行改动。第三,要注意房屋的遗留问题,即房屋是否有抵押、漏雨、渗水或周围有扰民等不适合居住等情况。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买方负有充分注意义务,防止买受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出现不宜居住的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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