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34:26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正、副本,填写清晰、无误。

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提供原件核对

要求原件且盖公章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使用公路两侧预留地的,应提供公路、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提供副本,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使用河道(渠道)提防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应提供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核对。

涉及农用地提供。

涉及农用地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http://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申请人需在预约时段内凭申请编号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批准后,出具《临时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临时用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批准后,出具《临时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临时用地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一号控股大厦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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