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办理材料
无,格式及内容不固定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用地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土地权属证;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临时用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等,在现状图、地类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且现状图、地类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加盖土地权益人、临时用地单位及出图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农用地的,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包括土地复垦整治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申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取石的,提交采矿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当地国土资源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股室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临时用地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临时用地的批复》。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地当地国土资源所或行政服务中心自取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临时用地的批复》或《不予临时用地的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股室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临时用地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临时用地的批复》。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地当地国土资源所或行政服务中心自取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临时用地的批复》或《不予临时用地的批复》。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墟镇人民政府旁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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