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士状告一名男子,称他们的婚生女儿由她抚养,但男子并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也没有看望过女儿。她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男子每月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原告:XXX,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XXXXXXX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承担婚生女儿XXX的抚养费用;
2、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3、原告承担本诉讼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儿XXX出生,女儿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至今,被告没看望过女儿,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尽父亲责任。为小孩有一个健
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恳请法院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年月日
要 求 支 付 抚 养 费 用 起 诉 状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双方因离婚或者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按期支付抚养费用。如果父母拒绝或者无法按期支付抚养费用,子女可以起诉。
在此背景下,针对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起诉状,从法律角度分析,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按期支付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在起诉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需要抚养的事实以及父母拒绝或者无法按期支付抚养费用的证据。
因此,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起诉状是合法合理的。同时,父母在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配合子女的抚养需求,承担起应有的抚养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双方因离婚或者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按期支付抚养费用。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并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女儿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起抚养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被告应当积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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