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失物招领人在将失物交给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失物,方可收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篇文章是关于失物的保管的。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然后交还或者交付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收失物前,还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难以保管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以保持原价。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得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拾得物管理,维护业主权益,表彰拾得钱财的好人好事,根据《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拾得物,是指被拾得的单位或者个人留下的财产。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捡拾物品。市公安局征管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局、县公安局、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的收集、登记、保管、领用和移交。第四条对发现的遗失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头、公共场所发现的财物,应当立即送当地派出所公开认领,认领期限为15日;逾期无人认领的,由当地派出所送区公安局或县公安局重新申领。期限为3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区公安局、县公安局送市公安局进一步公开认领;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发现的财产,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立即移交本单位人事保障部门,并在本单位公开征集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市公安局征收处进一步公开征收;
(3)在酒店内发现的财物,由酒店保卫部门妥善保管,并交还业主或公示90天(接待外国人的酒店、建筑和酒店,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再延长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公安局继续公开查找;
(4)发现保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含枪支、弹药)、违禁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立即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酒店和其他代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代客保管的财物超过期限不能按时领用的,应当继续妥善保管。逾期十日仍未领取的,可以送市公安局领取。第六条领受遗失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编号、登记、寄存现金数额、物品名称、数量、特征、时间、地点,并向拾得人出具收据。第七条丢失财物后,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头丢失的,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区公安局(县公安局)查询;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丢失的,向有关人员和个人查询保安部;如在酒店内遗失,请向酒店服务台查询。(2)如果失物已经找到并核实,可以办理索赔手续。认领遗失物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证明身份。失物有价值的,凭街道、镇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境外人员护照或回国证明)方可认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方可领取。(三)委托他人领取遗失物的,应当持失主委托书、失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领取。(四)失主收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捡到失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市公安局接送处收到各单位送来的接送财物后,应当继续公开领取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拍卖,上缴地方财政。第九条属于食品或者其他易腐物品的,应当及时拍卖,并妥善保管拍卖金。期满无债权的,上缴地方财政。第十条对拾得财物处理中未发现财物或者有显著成绩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一)对拾得财物处理中未发现财物或者有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二)对处理拾得财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十一条虚报、挪用、挪用、毁损所发现的财产的,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征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征收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遗失物品的一切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6日,《广州市物品收藏管理办法》同时颁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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