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进行交通事故鉴定需要提供鉴定委托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缺少责任认定书,则需要提供事故经过、被告以及是否有商业保险等情况的说明。委托人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且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进行交通事故鉴定,需要提供鉴定委托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缺少责任认定书,则需要提供事故经过、被告以及是否有商业保险等情况的说明。如果委托人需要进行鉴定,他们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且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交 通 事 故 鉴 定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将无法进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二)事故现场记录和现场勘查笔录;(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证言;(四)车辆损失程度评估报告;(五)医疗救治费用、残疾赔偿或者残疾证明、因伤死亡赔偿限额证明;(六)财产损失程度评估表;(七)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以上七种材料。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无法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委托交通事故鉴定需要提供鉴定委托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缺少任何一种材料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认定程序无法进行。当事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记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或见证人的证言、车辆损失程度评估报告、医疗救治费用、残疾赔偿或者残疾证明、因伤死亡赔偿限额证明、财产损失程度评估表以及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材料。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无法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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