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果房屋交付时间逾期,通常并不视为违法行为,但是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在此情况下,若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屋主仍然未能按时接收房屋,他们并无权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开发商进行经济赔偿;而如果经过反复的催告,开发商在给予合理期限的前提下仍然未能按期履约,同时又无法提供正当的理由解释为何延期交货,那么此时,屋主便有权利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皆由开发商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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