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以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的。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作出规定。
(二)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内容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一)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n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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