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员向劳动局备案范文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三)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及被裁职工安置方案;
(四)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五)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员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
(六)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七)企业提交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
(八)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条件: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剪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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