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要知道的基本法律常识
时间:2023-04-24 19:10:10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公证是否需要本人?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2、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如房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3、申请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材料);

二是能充分证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

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拒绝说明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4、委托他人申请代办公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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