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上述规定有部分期限不同,根据行政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原理,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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