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自愿认罪认罚
刑诉法自愿认罪认罚规定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4.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不能认罪认罚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自愿认罪认罚申请书如何书写?
认罪认罚申请书书需要写明以下内容即可:
1.性别、年龄、姓名;
2.写清法院的具体名称;
3.结合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具体的罪行,在认罪悔罪书当中表明自己已经非常后悔并且要改正错误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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