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属于胁迫结婚的,该婚姻可以撤销。结婚应当双方自愿,如果受胁迫了可以撤销该婚姻,提出方只能为受胁迫一方。受胁迫一方需要撤销婚姻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撤销婚姻应注意诉讼时效,受胁迫一方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如果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应提出撤销。该“一年”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任性:
1、对象和目的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主要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关系。两个人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生活后因各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可撤销的婚姻被迫结合在一起;
2、法律原因不同。离婚的法律原因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夫妻关系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与不离婚的界限。根据司法审判的具体实践,也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撤销的婚姻原因仅限于胁迫引起的婚姻关系,可能是亲属胁迫或被绑架后胁迫的婚姻关系。欺诈引起的婚姻关系无权撤销;
3、不同的申请人。离婚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双方都可以要求离婚;可撤销婚姻仅限于被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婚姻,另一方无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4、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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