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收房与否并不必然决定着购房者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追溯权利。这两种事实之间并未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严格的前后次序关联性。更进一步地讲,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下,尚未出现任何明确的法条条款去阐明收房以后就无法继续主张开发商因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且找不出适宜的法律抗辩理由之时,无疑地,购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去选择是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也有权决定在什么时候采取相应的维权手段;纵使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不再追责的意愿,也只能视作是放弃对开发商的法定债权请求权。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追诉,必须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因此,购房者必须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算的两年之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的交付仅仅是整个房产交易流程中的一环,而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有效的履约则必须包含出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同时使得买方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由此可见,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履行行为,我们应对此加以清晰地区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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