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开发后土地所有权归谁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反映在所有权上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国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根据《宪法》,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或农民集体。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属的分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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