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难题:楼上卫生间漏水楼下墙皮掉落找不到人
时间:2023-07-03 21:13:49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楼上卫生间漏水楼下墙皮掉落找不到人索赔可以打物业电话联系解决,实在不行就报警。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楼上发大水楼下房屋索赔30万

5月24日星期二沈河区法院

李某与王某家是上下楼的邻居,2010年10月8日居民楼打压试水,由于王某家私自改动水管造成了漏水,李某家四间房屋全部积水,墙体、电器等毁坏严重。李某认为邻居家漏水及协商的态度,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家中珍藏的母亲遗物属于古董,损坏严重。由于双方无法协商,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财产损失30万元、住宿费1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单位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李某家受损物品市场价值为30129元,随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财产损失索赔额从30万降到了30129元。

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受损价值为赔付依据。王某虽然不认可这份评估报告的结论,但却不能提供该评估违反程序、评估依据不足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李某要求的住宿费用过高,精神损失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

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35000元。

延伸阅读:

市场经济其实是契约经济。业主和物业之间,首先是合同约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于业主而言,接受优质服务是其权利,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应是其义务,你不交钱,物业公司哪能正常运转。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赢利是其权利,但前提是把服务做好,你不能跟个大爷一样,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对业主的需求置之不理。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何种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宁夏前阵子也出台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但碰到星光华小区这种情况,法规显然鞭长莫及,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业主和物业公司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找出问题症结,看看究竟是业主不配合还是物业公司不配合,慢慢想办法解决。业主太牛,对物业公司吹毛求疵,解决不了问题;反过来,物业公司实在拖沓扯皮,搞不好服务,留下来也无益,不如另选管家。总之,在这件事情上,我以为以和为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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