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和缺陷
时间:2023-04-26 16:30:15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财产制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

2、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遗嘱、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有建议对约定财产进行强制性公证;也有较多的专家认为增加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协议书公证采取自愿原则,以节约婚姻成本。

夫妻财产制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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