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能参与债务人遗产的分配,遗产由继承人分配,但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如下: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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