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否对门店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当被执行方对已生效判决采取持续性的拒绝履行态度时,诉讼当事人享有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定权益。
然而,在此情形之下,我们需明确强调,我们并无权直接对该门店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因为事实上,该门店并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我们有责任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居住条件得到充分保障。鉴于店面显然不属于住宅性质的不动产范畴,故而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具有依法合规地行使强制执行权力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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