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父母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予儿子,但若此馈赠行为明确表示仅为子女单方面所有,那么可以视作该房产专为儿子所拥有,其配偶并无权益享用;
然而,倘若赠与协议未做出如此清晰的界定,则视为儿子及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面临离婚纠纷时,儿媳妇有权参与对该房产进行资产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