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庭职责有哪些?
1、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2、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3、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4、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6、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审判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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