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在古代就有惩罚、处罚的意思。《书?康浩》:非汝封刑杀人,无或刑人杀人?也有杀的意思。《韩非子?二柄》:何以刑德?曰:杀主谓刑[①]。由此可见,刑自古以来就与处罚、杀戮等分不开。我们通过分析汉字的结构,刑由开字和立刀在组成,其本意显而易见。
通常所谓的刑罚是一种以犯罪为基础的制裁方法,也即以一定的法律政策和目的为依据,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强制和附加于犯罪人的特殊痛苦。刑罚的痛苦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其一,具有权利和利益被剥夺,包括生命、自由等等;其二是人格谴责性。任何一种刑罚都缘起于报复,变革于社会。当代的刑罚利用刑罚的两重性将一定的政策目的贯穿渗透于刑罚,希望合理的刑罚方法来实现更为广泛的刑事政策目的[②]。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③]。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刑罚有如下特征:
(一)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为法院。
(二)刑罚的根据在于刑罚的明文规定。
(三)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四)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的权益和利益的剥夺。
二、近代刑罚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对刑罚改革的启示
(一)概述
早期刑罚缘起于报应。这种思想早在国家出现以前的**公社就有充分的体现。血族复仇、同态复仇就是报应刑思想的表现形式。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程,刑罚的中心已从单纯的报应转移到预防教育等社会效果上来了。其间,大约经历了以下几种刑罚思想:原始的报应刑思想、集权主义威慑刑思想、宗教的赎罪刑思想、启蒙主义刑罚思想、自由主义刑罚思想、新社会防卫论思想、恢复性刑事司法思想[④]。对此,通过分析各个时代的生产力状况、文化背景等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把握刑罚在不同时代充当的角色和所起的实际作用。刑罚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和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本土环境特点分不开的,无处不被打上时代的烙印。这对当代的刑罚改革不无借鉴作用。
(二)有关刑罚理论及对刑罚改革的启示
所谓世界史上的近代是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的。**运动对此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近代的刑法思想的产生是和**运动分不开的。所以,这里对**运动以来的一些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关于刑罚的理论作一番讨论。
1、康-德的道-义报应
康-德是道-义报应的始祖。康-德认为人的行为是道德的研究对象,而人的行为有意志过程和效应过程。对此,从人的行为的两重性及其联系我们可以看出道-义报应的根据。按康-德的观点,人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指挥对象。它决定着他自己的行为并使之有具有道德性质。至此,康-德的道-义责任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使道-义报应成为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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