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试用期内的月薪全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有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约定试用期为一年,且已履行完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试用期内和超过法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期间的月薪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相关规定如下:
1。在试用期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内部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辞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都可以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有相对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法律普遍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静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损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给予赔偿。试用期内,劳动者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离岗,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引发经济损失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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