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布
时间:2023-06-08 14:03:28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机动车所属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下达教育整改通知书。还应当与军车管理部门建立军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告制度。这是昨天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的《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内容之一。从即日起,乌市人大常委会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这一《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以完善立法尽快出台该《条例》。

据介绍,随着乌市经济社会发展,私家车数量增长迅速,目前乌市机动车保有量412831辆,年增长率21.3%,机动车驾驶员已达422474人,较去年同比增长15.8%,同时,还有7.5万辆外埠车辆长期在乌市行驶。

车辆迅速增长的同时,乌市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违法现象更趋严重。数据显示,今年前9月,全市发生交通事故18905起,伤4286人,致人死亡136人,造成财产损失485万元,万车事故率达到461起。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48328人次。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乌市公安局副局长陶红军说,城市布局以及城市道路规划不合理、路网建设滞后、机动车数量和新驾驶人数量急剧上升是客观原因,道路交通参与人对道路交通规则理解不够,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意识养成及驾驶人驾驶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有待提高则是主观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根据乌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陶红军说。

目前,不遵守交通规则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为达到教育、惩戒和威慑严重违法行为人,草案加大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规定,有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逆向行驶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反交通禁停标志随意停车的,进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行驶的,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交通事故发生后易引发交通堵塞,根据便民原则草案规定,公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可以对违法的公交客运车辆先行登记违法行为,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6月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机动车所属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下达教育整改通知书。还应当与军车管理部门建立军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告制度。

违反《条例(草案)》规定,并且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接到教育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其单位悬挂道路交通安全不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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