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侵犯孩子隐私权应该这样做:
1、家长在未经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查阅其信件、手机、电脑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
2、父母理解和关心孩子应该与孩子沟通,而不是通过偷看孩子的信件和别的侵犯隐私的方式来掌握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孩子的个性是独立的。孩子的信件、手机和电脑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家长也要尊重孩子的隐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3、因此,当父母侵犯孩子的隐私权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孩子主动与父母沟通,说明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如果家长固执己见,可以向学校老师求助,甚至相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父母侵犯孩子隐私权算不算犯法
父母侵犯孩子隐私权不算犯法,侵犯孩子的隐私权,情节严重的才算犯法。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侵犯隐私权范畴如下: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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