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度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或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5)其它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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