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劳保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的处理正确为由,作出驳回于都县某工厂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某系于都县某工厂工人。2007年1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刘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横过马路时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左侧额颞脑挫伤并血肿形成,左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等。同年4月30日刘某向劳保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劳保机关经调查后作出陈某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工厂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劳保机关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工厂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劳保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由,判决维持劳保机关的工伤认定决定。
工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刘某骑车横过对面公路时,疏于谨慎,在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虽有过错,但这种一般性的交通违章行为不能视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故本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碰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军林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某物业公司保安,2006年10月的一天傍晚,在家休息的他接到了单位打来的电话,通知他立即到单位开会。接到通知后军林乘坐公交车往单位赶。下车后军林刚通过非机动车道,就被一辆快速骑行的自行车挂倒。当时现场的目击者描述,受害人都已经过了非机动车道了,后面突然来了一辆自行车,自行车的后座位上带着一个装凉皮的大铁盘,受害人就是被铁盘挂倒的。还有一名目击者回忆,看到受害人躺下不动了,骑车男子趁机逃走了。事故发生后,军林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被医生诊断为头部受伤,基本丧失知觉。出院后,军林无法工作,生活也难以自理。
分析
军林今年30岁左右,上有老下有小。现在他受伤了,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虽然在医院治疗期间,其单位支付了军林的治疗费用,但往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是骑自行车的人带给了军林直接的伤害,但是骑车的人却逃得不见踪影。还有一个获得赔偿的机会就是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他们咨询后得知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这对认定工伤和赔偿非常不利。
“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军林家人也是阅读了这一条后,准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当他们得知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时却非常失望。通常小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被交通部门划为机动车行列,自行车则被划为非机动车行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被列入了工伤认定范畴,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并没有被列入工伤认定中。也就是说,军林所遭遇的自行车事故的伤害可能会和工伤认定打了“擦边球”!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主要在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建设还不完善,机动车事故每年居高不下。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凭借自己的实力很难应对。为此,国家在制定该法时,将保护的范围进行了延伸,延伸到了8小时以外。但是又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将这种保护仅限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事故则没有被列入保护范围,甚至电动车撞伤上下班途中的劳动者也很难被界定为工伤。
目前,军林家面对的最大的困难就是经济来源没有保障,军林每日昂贵的康复费用也让这个家庭一筹莫展,这个家庭该用什么来让军林重新站起来呢?一家人心里都没底。本案还有一种赔偿途径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但是目前肇事人员潜逃,这种追偿方案只能搁置。另外单位出于人道可以考虑给予军林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是最终军林的生活可以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范围。比如,军林可以向政府申请一份低保来维持生计。其次军林还可以享受残疾人应该享受的相关福利,对于社会捐助民政部门也可以向军林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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