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和征地补偿权益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7-08 08:44:29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规划用于不含前种用途的其他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而留用地选址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若是以城市批次形式连片征地的,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由被征土地所在镇(街)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也无法在留用地集中区集中安排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年内被多次少量征地,留用地总面积3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认为不宜安排留用地的;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

征地补偿权益受损,你该找哪些部门反映?

在征收维权实践中,农村的情况较城市是更为复杂、纷乱的。

至少从整体的法治环境而言,二者仍不可同日而语。

广大被征地农民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补偿权益可能受损,除了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究竟该找哪些部门、机关去举报、反映问题呢这些部门、机关又能分别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从何种角度来帮助我们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可选求助部门一:公安机关

110,解决的主要是房屋、土地遭强拆强征或非法逼迁的问题。

实践中,当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或是村委会、乡(镇)政府的强拆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对强拆行为予以制止是十分必要的动作。

即使最终没能实现阻止违法强拆的目的,也能为确定强拆实施主体及未来的诉强拆行为违法搜集固定证据,创造有利条件。

而当被征收人因征收问题而遭遇不明身份人员的各种袭扰时,及时报警也是必须的。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报警是否管用,都要报警。

如果警方在处警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被征收人将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的复议、诉讼来争取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的平台,这也是实践中极为常用的一种维权手法。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即在逼迁、骚扰情况频出的地区,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先发制人”,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要求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申请》。

实践中这样的书面文件就有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有效降低逼迁行为的发生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

可选求助部门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各级国土局,尤其是市、县一级的国土局。

在土地征收中,一旦征收项目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征收情形,被征收人就可以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要求国土局对涉案用地、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

这对于提升被征收人补偿谈判的筹码是非常有帮助的。

另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农村村民查询和监督。

市、县级国土局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知涉案项目是否有征地批文或先行用地批文,进而为提起程序奠定基础。

而一旦国土资源部门选择不作为,那么又可以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

可选求助部门三: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为巨大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它加以重视。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涉及村务公开,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事情,乡、镇政府有法定的监督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二,村民委员会不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譬如对于应当召开村民会议集体决定的涉征收问题,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而直接“内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如果乡、镇政府对村民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村民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这也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征收维权方式。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维权的关键,一是制定全面、系统的一揽子维权方略,找准涉案项目的法律关键点“釜底抽薪”施以精准的法律监督手段;二是要在面临困局时善于腾挪运作,“于无声处听惊雷”,充分挖掘各种可能性来提程序,努力搭建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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