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如何对应?
医疗事故等级伤残等级
一级乙等一级
二级甲等二级
二级乙等三级
二级丙等四级
二级丁等五级
三级甲等六级
三级乙等七级
三级丙等八级
三级丁等九级
三级戊等十级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