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仲裁调解书不履行要承担什么后果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因此,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反悔。除非送达时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依法不生效。
你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收了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依法生效。双方均有按调解约定全面履行的义务。公司签收后反悔不履行是不对的。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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