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主张工伤赔付吗
时间:2023-06-18 14:23:56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享有一系列的劳动权利,工伤保险待遇即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知,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其设置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现。

2、申请工伤认定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可见,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负有限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其作为义务主体不履行该义务时,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作为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补救措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赋予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依工伤事实主张工伤赔付体现公平原则。

3、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能,系行政行为。如果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原因或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且其他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不能等同于或视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从而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不能进行工伤赔付,仅按照普通民事赔偿案件处理,这势必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机构虽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依据查明的工伤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其他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等,依法裁决是否支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从而更加公平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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