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在法官多次调解下,女青年刘某一次性给付同居男友李某彩礼3500元,两家三年来的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2006年7月,女青年刘某与男青年李某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两人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由于性格上的原因,两人多有争吵,加上女青年刘某一直未孕,三年来,两个家庭因此多有争吵,经过中间人多次说合,两家关系均没有缓和迹象,男方将女方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订亲时所送彩礼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两人仅属于同居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所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但考虑到两人同居三年的事实,法官本着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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