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毕竟彩礼的给付是有一定目的性的,它不同于普通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有对男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有规定,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如何准确把握,很多情况下还是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以下是律师办理过的一件彩礼纠纷案。
2013年初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现金3万余元和金器2万余元。开庭时,王某只认可收到部分彩礼和金器。初听王某答辩,还是有点道理的,因为徐某的证据只有1、双方通话录音;2、参加订婚活动客人的证言。因双方介绍人是王某的亲戚,根本不可能帮徐某作证,而且金器的发票均在王某处,徐某根本没有保管。
律师分析
1、通话录音中徐某提到了彩礼的数额,但王某即没承认也没否认。
2、客人毕竟是客人,虽对彩礼的数额和金器的数额能够准确回答,但在细节上还是有所欠缺。
经法庭仔细审查案情,分析证据,最后法庭采纳了徐某提交的证据,即按照徐某起诉的数额确认了徐某给付彩礼的数额。但同时法庭考虑到金器返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以及双方解除婚约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将金器折价与现金一起适当返还,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履行了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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