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12个月后按商数确定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下称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分两种情形计算税额。
这其实是一个优惠算法。因为个税计算采用累进税制,如果不分摊12个月后确定税率,直接对应的税率就很高。
举例:
情形一: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3500元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8000元,高于35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345=2640(元)。
情形二: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陈的年终奖金为10000元,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3000元,则10000-(3500-30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5元。
六个临界点多发反少拿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年终奖,6个边际税率对应的年终奖收入将是一个临界点。对于工资薪金高于费用扣除额的情形来说,这六个临界点为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和960000元。在这六个临界点上,多发1元钱,少则多纳税约1155元,多则多纳税约88000元。
在上述六个临界点基础上可以计算出六个“盲区”:18000元(不含)~19283.33元、54000元(不含)~60187.50元、108000元(不含)~114600元、420000元(不含)~447500元、660000元(不含)~706538.46元、960000元(不含)~1120000元。年终奖如果落在这些盲区内,将出现“多发少拿”的情况,即年终奖税后金额更少。例如在18000元(不含)~19283.33元区间内,18000元的税后金额是17460元,但18001元的税后金额是163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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