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与合同不符,属于合同诈骗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在案件中,对方确实存在欺骗行为并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诈骗。
然而,在这里,我也要向您明确,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使得受害人陷入误解,从而让受害者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自愿交出财物,此时,犯罪嫌疑人就会将所得财产据为己有。
而合同纠纷,则是由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关于合同的效力、解释、执行、更改乃至终止等多种行为中所引发的当事人之间所有纷争。
合同纠纷的主题特征主要体现在涉及合同产生、修改及终止的相关法律事实,以及对这些法律事实所引发的争议主体们之间关于法律规定的态度与观念上。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纠纷不仅包括了当前正在发生的纷争,同时也涵盖了一份合同自签订至终止的全过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诈骗吗
进行正常借款活动的时候,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只要是依法签订的,就是有效的,不属于合同诈骗。
所以,借款本身是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的,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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