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哪些
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参加民事活动。破产管理人有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产企业的债权调查具体包括什么
破产企业的债权调查具体包括: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债权人应提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有效证明,证明是否合法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身份。
2.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3.诉讼时效期间审查。
4.是否具有优先权审查。
三、破产后债务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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