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的汪先生2007年通过贷款买了一辆20多万元的丰田车,可是到了2009年底,汪先生已有3期借款逾期未还,于是汪先生和自己的妻子成了银行的被告。
2007年9月,汪先生看中了一款价值20多万元的丰田车,他与某银行签订合同:汪先生向银行借款16万元用于购买丰田汽车,贷款期限为36个月,如果汪先生连续3期或累计3期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加收逾期利息。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汪先生自愿以其购买的这辆丰田汽车作抵押。银行还与一家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合同》。
2009年,汪先生经营的生意不太顺利,手头资金周转不过来,截至当年底,他已有3期借款逾期未还。银行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要求他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见汪先生不回应,银行将汪先生和妻子、担保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判令汪先生夫妇限期向银行偿还剩余的借款本息,汪先生夫妇对上述还款金额互为连带责任;银行有权以汪先生所有的丰田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在上述还款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公司对抵押物(汪先生所有的丰田车)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汪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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