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的重要行为特征。但是,如何理解其数行为的连续性,在刑法理论上是有很大分歧的。关于连续犯的连续性问题有三种学说,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1.主观说
该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或决意为标准,认为犯罪行为乃犯罪意思的发动见诸于外部的身体、动作,如主观意思或决意有连续,其行为自然有连续性。
2.客观说
该说主张以客观上的犯罪事实是否相同为标准,认为行为之连续不应以犯意之单一或继续为要素,只要犯罪事实相同,利用类似的方法或机会反复犯罪,即可成立连续犯。
3.折中说
主张以主客观两方面的要素为标准,认为单凭主观说或客观说均“失之偏激”,应“结合主观说之精神与客观说之理论为一统”两种意见。
一、现在法律规定有惯犯吗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主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即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看到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
二、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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