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交通拥堵现象日益严重的今天,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为快速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了针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简易方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该规定明确指出,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以下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
仅涉及财产损失的小型事故,且无牵涉到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行为问题的;
还有虽然涉及人员伤亡,但受伤者伤势较轻,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同并愿意接受简易程序的伤人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如果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只需派遣一位经验丰富的交通警官即可完成相关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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