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终结之后,银行贷款是否牵扯到女方的责任问题,主要取决于这笔贷款的性质以及其使用方向,同时也会受到离婚之时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的影响。
假如这笔贷款是在夫妻存在期间由两个人共同签署、并且其资金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或者共同经营,那么即便两人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女方仍旧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起偿还贷款的义务。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贷款只被其中一方用于私人消费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没有将这些钱款用作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那么女方就有可能免于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此外,如果在离婚之际,双方对于债务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约定来进行处理。
但是,这样的约定往往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说,银行仍然拥有向双方索要欠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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