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义务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义务;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一、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中,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职责,审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的终目标是积极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区居民享受好的服务、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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